追小偷致死被控过失杀人,检察官岂能代表罪犯消灭人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厦门日报消息:漳州的黄某华,凌晨惊觉家里进了小偷,忙起身追出门外。小偷见行窃失败,顺着马路落荒而逃,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天有雨,路湿滑,黄某华一路狂奔,终于追上,伸手急抓小偷衣袖,小偷奋力甩手挣脱,不料身体失去平衡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报纸原文称: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君认为:如果不是报纸误读了检察机关的意思,那么,检察机关的这个起诉意见,就太扯淡了。


按理说,人民的检察官们,都是懂法律的,其名字暗含了代表人民、打击犯罪的意思,然而看了上面这个起诉意见,律师君怎么觉得是代表罪犯、打击了人民呢?


失主追小偷,乃是天经地义,亦经法律授权,只要在追捕过程中没有超越法律授权的过错行为,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由法条可见,失主追小偷,扭送公安机关,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其行为在没有超越法律授权的情形下,不仅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反而有力地帮助公安机关打击了犯罪,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至于小偷在拒捕过程中失足摔倒,完全是因其个人过错引起的意外事件,跟失主毫无关系。


如果把小偷在拒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伤亡也算在失主的头上,那么小偷回过身来拿刀捅死失主,失主是不是应当算成自杀?


当然,追捕小偷必须要适度,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今年初,广州有个水果摊贩,狂追一个偷了他一个榴莲的小偷,追上后扇了小偷两个耳光,又推小偷后背,致小偷摔倒死亡,结果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坐牢两年。


这个案例,法律赋予了水果摊贩追小偷,,但没有赋予水果摊贩殴打小偷的权限,因超越法律授权范围,殴打小偷导致小偷死亡,水果摊贩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判刑两年也不亏。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追捕小偷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是失主罪与非罪的分割线。人民检察官身为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法律人,应当对案件有清晰准确的判断,不要把一碗是非不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寒了围观群众的心。


吃瓜群众们也应时刻绷紧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凡事掌握好一个度,过犹不及嘛!别把抓小偷这样正能量满满、正义感爆棚的英勇事迹演变成违法犯罪,见义勇为用力过猛反而进了牢房就不妙了。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多交些律师朋友,多跟律师朋友聊天,多请律师朋友吃饭,多给律师朋友发红包,你的人生会安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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