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人文 | 英国大律师公会2016年中国律师培训计划随感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为期7周在伦敦举行的英国大律师公会(The Bar Council of England and Wales,下称“Bar Council”)2016年度中国律师培训计划”项目(Bar Council Training Scheme for Chinese Lawyer,下称“BCTS”或“项目”) 于2016年7月15日圆满结束。笔者作为被遴选至伦敦参加2016年度BCTS的12名中国律师之一,参加了项目申请报名、选拨面试、前期培训以及正式培训全过程。在此,笔者简要介绍有关情况及体验,以供对项目及对在英国从事律师业务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本文将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BCTS背景介绍

(二)英国律师业务及法律文化——BCTS理论学习及参观见闻

(三)伦敦律所工作体验——BCTS律所实习见闻

(一)项目背景介绍

BCTS迄今已有25年历史,最早在英国政府部门支持下,英国大法官协会、Bar Council自1990年开始实施。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中国律师在英国伦敦接受培训,向中国律师提供一个了解英国法律系统的平台,深化两国法律人士间友好合作。今年项目稍有不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CIETAC”)和Bar Council首次合作举办。项目对申请者有多方面要求(如执业年限、业务领域、英语水平等)。相关信息可在CIETAC官网或公众号,Bar Council官网,以及部分中国当地律师协会官网查阅。

今年项目最初报名有上百名律师,经过Bar Council筛选,在北京参加一周预培训课程(Pre-training Course),英国律师面试等程序,最后遴选出12名(均来自不同律所,深圳1人(即笔者),广州1人,江苏2人,北京3人及上海5人)中国律师前往伦敦参加正式培训(含1 周理论学习,1周参观法律机构及5周当地律所实务工作)。

,右五为笔者)

(二)英国律师业务及法律文化——BCTS理论学习及参观见闻

BCTS理论学习主要分两大部分进行,一是在北京由CIETAC安排于中国人民大学参加预培训课程,二是在伦敦于BPP University, Law School(下称“BPP”)进行英国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并参观部分英国法律机构。

第一部分在北京进行的预培训课程,课程紧凑内容丰富,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中国法律的CIETAC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合同起草及谈判的技能及中国庭审技巧;涉及英国法律的英国仲裁法、国际仲裁证据、管辖权及英国庭审技巧。所有中国律师还需在CIETAC参加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模拟仲裁。每人扮演不同角色,由专业人员(如CIETAC仲裁员)全程观察点评并打分,作为选拔考核环节之一。此外,报名者接受英国律师的面试考核也于预培训期间进行。

第二部分在伦敦进行的理论学习更侧重英国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是中国律师进入当地律所工作实践前的重要环节。
英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在英国,具有执业资质的英国律师可分两类:Barrister(出庭律师)和Solicitor(事务律师)前者即国内俗称的“大状”,又译为“大律师”,是专门从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后者更像国内的纯非诉律师,主要从事非辩护业务,如出具法律意见、谈判,起草法律文书等。

, Court)及一些小额案件可由Solicitor直接出庭辩护外,其他所有案件须由Barrister出庭,且只有Barrister可在庭审时辩护。Solicitor可与Barrister同时出庭但不能发言,只能坐在Barrister身后辅助。Barrister的最高级别是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下称“QC”,如国王执政期间称为KC)。

(英剧Silk剧照,Silk一词即来源于成为QC后才可以穿的一种特殊设计的丝质长袍)

目前英国Solicitor约有16万人,Barrister只有15000人(其中 QC一千多人,男女QC比例约为5:1)。Solicitor所在的执业场所为合伙制的Law Firm(律师事务所),Barrister所在执业场所称为Chambers。Chambers里所有Barrister均self-employed,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摊Chambers 行政人员及场地等各种公用成本。

在传统业务模式上,通常由Solicitor直接接触当事人,负责前期沟通及书面工作,再由Solicitor协助客户选定Barrister,然后由Solicitor向Chambers的Clerk出具指示函,明确案件所需聘请Barrister。因此,Solicitor在一定意义上是Barrister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在Chambers 的Clerk是Barrister的辅助人员,可称为法务秘书,并不要求具有律师资格,但相对资深的Clerk几乎都有法律背景,且很多曾是资深Solicitor。Clerk在Chambers为Barrister提供行政服务、管理案件、市场开拓,与Solicitor或当事人联系等。

基于英国律师的分类,每一名希望在英国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律专业学生,都会在就业时面临选择成为Solicitor还是Barrister的问题。两者资格考试、实习课程、时间、场所及所属协会等均不相同。Solicitor所属当地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Barrister所属协会即Bar Council。但两者之间并非对立,成为Solicitor后通过相关程序可转为Barrister,成为Barrister后也可通过相关程序转为Solicitor。

(笔者(中)与Barrister(右)及Keating资深Clerk(左)合影)
BPP 理论学习
在伦敦理论学习的重点是在BPP进行英国法律体系的系统学习。BPP是英国法律界非常厉害的一所学校。其前身是一家律师培训机构,近些年取得颁发法学学位的资格,正式成为大学(university),很多顶级律所的律师都曾在此学习。BPP侧重法律实务,大部分教师是具有律师资格的资深律师,擅长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BPP 近几年均为参加BCTS的中国律师提供免费课程。

本次给中国律师讲课的老师Mr. Damian Smith,本身是一名资深Solicitor,已在BPP任教十多年,近些年在BPP为BCTS提供的理论课程均由其亲自授课。Damian老师授课英文表达清晰通俗,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把复杂法律问题分解成循序渐进的可操作性流程,、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选择及适用、英国合同法等英国法律相关知识,让听课者受益匪浅。
参观法律机构
为了让中国律师对英国法律制度有更直观的了解,Bar Council 还安排中国律师参观英国主要法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Central Criminal ,The Supreme ,The Royal Court of ,Rolls Building, Royal Court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Manchester Civil Justice Law Society (英国律师协会)等。

,内部禁止照相)

另外,中国律师还有幸了解在英国法律文化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四个法律学院: Middle Temple(中殿学院),Inner Temple(内殿学院),Lincoln’s Inn(林肯学院)和Gray’s Inn(格雷学院)。该四所学院从中世纪开始设立,当年法律学徒们直接住在学院里,跟着资深律师学习,接受口口相传的学习。该四所学院均位于伦敦Holborn区域,彼此间距离很近,几乎伦敦所有Chambers都围绕设在该四所学院周围。基本上每个学院的主大厅都有挑空木质顶棚、巨幅油画、彩色教堂玻璃以及在内墙壁周边站立着许多中世纪的骑士盔甲。据说《哈利波特》霍格沃茨魔法学校四大学院的原型就是这四大律师学院。现在英国法学教育已在各大学法学院完成,但每名Barrister取得执业资格之前,都必须申请成为该四所学院中某一所的成员,参加繁文缛节的学院晚宴才算正式出师。

(公开途径查找的中殿学院主大厅内部图,与笔者所见几乎一致,主大厅严禁拍照)

(三)伦敦律所工作初体验——BCTS律所实习见闻

12名中国律师分别被安排进入不同Chambers进行5周工作实践。每所Chambers 擅长领域不同,每个律师在不同Chambers实践模式稍有不同。笔者被安排在精于商事及建筑法律业务的Keating Chambers(下称“Keating”)。Keating是英国商事及建筑领域法律业务的老大,迄今已有50多年历史,70多名Barrister(30多名QC ),30多名Clerk和行政人员,以及部分法官、仲裁员、Adjudicator和调解员。多名资深QC于70年代初即成为Barrister,80、90年代成为QC。

在Keating的实践过程中,资深Clerk原则上为笔者每周安排一名Barrister跟随学习,让笔者尽可能接触不同风格的Barrister及不同类型的案件,但在出现笔者更感兴趣或与笔者擅长领域更密切关联的案件时,会做相应调整。内容非常丰富,鉴于篇幅有限,仅在此介绍部分实践。
由于Keating主要处理与建筑领域有关的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建筑咨询服务合同提前终止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的纠纷;涉及建筑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但被债权人请求赔偿的纠纷;涉及建筑咨询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签订的纠纷等。通过开庭前与Barrister研讨案件以及开庭时的观察,笔者初步总结几点在中国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常见的程序:

(1)CMC,全称为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尽量在庭前缩小争议范围,引导案件推进,设定庭审时间表等。

(2)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指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一般在提供证人的一方首先向自己的证人提问后进行,交叉询问意图使证人改变、限定、修正或撤回提出的证据(证人证言),使其证据失信,并从证人口中得到于询问方有利的证据。几乎每个庭审案件最刺激的都是交叉询问,一个庭审三天的案件,有可能一天半都在进行交叉询问。

(3)Expert determination专家裁决),常用于特殊领域解决有关事项的一种非正式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建筑领域(尤在价格评估方面)应用很多。相比诉讼仲裁,更经济实惠,节省费用及时间。如需采取该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且同意专家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在建筑工程及酒店管理领域也越来越多采取专家裁决程序。

(4)Adjudication,指由中立方(Adjudicator,不是合同主体任一方)对争议做出决定的一种程序。比如英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合同当事人可提请Adjudication。Adjudication遵循“先付款后争议”(pay first, argue later)的原则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希望采取Adjudication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相比诉讼仲裁,Adjudication时间快且费用少。Adjudicator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如果败方坚决不付款,。

在庭审过程中,笔者还注意到,大部分案件的法官会在庭审最后阶段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就像法官在发表演讲,利用几个小时时间将事实、分析及结论全部说出来,原被告的Barrister及Solicitor会现场记录(几乎)每一句话。一般来说,,。

此外,。原告、,每一文件所属文件夹、顺序、页数及内容等均相同。只要提及文件夹编号页码即可让三方迅速查阅相关信息。正因如此,所有案件资料都必须纸质提交,出庭律师开庭时需要初级Clerk将所有案件资料提前运往法庭,开庭后再运回Chambers。

(英剧Silk剧照,
跟随Barrister参加会议
除观听庭审外,笔者还跟随多个Barrister参加多个项目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与Solicitor见面,向证人了解事实情况,对专家报告提出修改建议,与客户进行电话会议等。在该等参会过程中,笔者非常深刻感受到,Barrister对法律适用及法庭辩护的超高水平,对大项目的操控能力、对技术问题的专业及严谨,对客户的引导及管理能力等,都是非常值得律师同行们学习的榜样!
了解英国调解制度
ADR,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常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英国非诉讼/仲裁程序中非常普遍,最常见的即英国调解制度(Mediation)。与中国法律将调解融入仲裁或仲裁程序不同,英国Mediation是独立于仲裁、诉讼的另一种程序,当事人双方承担费用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Mediator)进行协调(不是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引导双方谈判,促使调解成功。Mediation一般是保密的,时间短,程序快且费用少。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再提请仲裁或诉讼(视协议约定确定)。

除上述实践外,笔者还有幸旁听LCIA关于管辖权适用的审理案件,审阅有关ICC仲裁案件资料,审阅某家具安装及房屋装修合同,就有关争议焦点提出中国法律项下的书面意见,与Barrister提供的英国法律项下的书面意见进行探讨和切磋。

此外,在项目过程中,中国律师每周都会参加一两个晚上的学习活动,在不同Chambers 由不同Barrister介绍相关英国法律知识,包括但不限公司法、合资企业、禁令(injunction)、反禁令(Anti-suit-injunction)、政府采购、破产(insolvency)、信托(trust)等。讲课人专业,要点明晰,对中国律师开展国际业务非常有帮助!

最后,在项目结束时,完成项目全过程的中国律师在Inner Temple由资深QC颁发结业证书,作为对此次学习的一种认可。

回顾项目全过程,历历在目,收获满满。这个项目不仅让中国律师对英国法律、国际仲裁及诉讼有所了解,而且能认识很多友善敬业且可能有业务往来的专业人员,对中国律师为国际业务提供法律服务非常有帮助,同时,当地律所或Chambers也很重视与中国律师的互动,共同实现多赢的局面!

朱春燕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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