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新闻 |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69号)和《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2015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两种方式,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单位类型划分,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
   (一)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培训内容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等。
   (三)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其他持证人员
   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具体开班时间可登录继续教育系统查询,操作办法详见《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程序》(附件1)。培训机构名单详见《2015年度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附件2)。

   六、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2〕17号)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

   七、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其他形式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得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2015年度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2015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2015年度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24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2015年度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2015年度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九)2015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2015年度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一)2015年度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十二)我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继续教育登记
   (一)持证人员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无需到区、县级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我局会将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二)参加本通知第七点所列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的持证人员,可携资料到已预约区、县级市财政局登记点(附件3)办理现场登记。办理流程详见《继续教育学分确认登记操作指南》(附件4)。
   (三)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或办理学分现场登记后,可登陆继续教育系统服务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服务平台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九、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按照全市统一布置的要求,组织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二)市属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单位和组织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支持和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督促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如需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与我局(会计处)联系,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力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课程
   补学2007至2012年度的,可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补学2013、2014年度的,可到任一面授培训机构(附件2)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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