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家用汽车遗失“三包”凭证,能否享受“三包”权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案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5年10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购买时与商家签订了购车合同,商家开具发票并提供了“三包”凭证。2016年1月底,汽车出现故障,张先生联系商家售后维修。

商家以张先生遗失“三包”凭证且购车合同中注明“买方需保管好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否则,卖方免除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张先生认为不合理,认为购车合同中的此项内容是霸王条款,且其持有购车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汽车是向该商家购买的,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

分析
该案例的争议点是购车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是否为霸王条款,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能否享受“三包”权利。

1
汽车“三包”凭证并非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权利的依据来源。

从案例中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条款来看,经营者显然将汽车“三包”凭证视作消费者获得“三包”权利的依据,即消费者只有提供了“三包”凭证,才有权利享受“三包”。

但事实上,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明确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权利的依据来源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汽车“三包”凭证。汽车“三包”凭证的主要作用是记载汽车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以及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丢失“三包”凭证并非必然导致“三包”权利的丧失。

因此,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不提供“三包”凭证就不履行“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内容无效。
2
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权利的实现条件是证明汽车在“三包”期限内。

在汽车出现故障后,排除不可抗力以及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外,消费者要实现“三包”权利,就是要证明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而是否在“三包”有效期内,只要根据销售发票的开具日期即可确定,并不需要“三包”凭证。

在这方面,手机“三包”、电脑“三包”等规定都有参照。例如,手机“三包”规定第九条就明确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然可以享受修理、更换等权利;甚至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免费修理。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只有同时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才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因此,案例中经营者以消费者不能提供“三包”凭证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张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及时补办“三包”凭证,并要求继续履行“三包”义务,对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同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责令改正。

(文章来源: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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