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想到夫妻间最不浪漫的事,就是一方借钱另一方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最近流行说,男女之间最浪漫的事,当然是假离婚买房再结婚,满满的都是信任(离了之后买房万一不结,就是人才两空),而我能想到夫妻之间最不浪漫的事,就是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还。


 刚好看一个结案报告,案情比较简单,老公2013年借了150万和自己的150万炒股,2014年赔了150万,2015年离了婚,但是借了的150万是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离婚时调解分割了。男方离婚后一穷二白去广州再次创业了,留下了一屁股债,让债主一个人默默伤心到天亮。


 因为上文所述的150万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于是2015年底,默默伤心的债主愤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请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并胜诉。2016年已经开始对女方名下的房屋进行执行了。


 对于女方来说,比她的爱情更久远、更痛彻心扉的,大概就是这笔莫名其妙被老公瞒着背上的债了。所以,婚姻选的是人品,两个好人就什么都好,否则莫名其妙就一屁股债了。


 一般来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算作双方的债务,除非满足婚姻法十九条的苛刻条件(详见下文),甚至一方的婚前债务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婚后的共同债务。(详见下文)


   法律观点:


    第一点,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债务系消极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在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的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前提下,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以夫或妻中负债一方的所有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点,夫或妻一方婚前有个人债务的,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能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清偿债务。


第三点,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满足第一点中所述的例外情形。


   法律根据:


    第一点的法律根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点的法律根据是婚姻法解释2的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点的法律根据是婚姻法解释2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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