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狗咬狗!花都一狗主爱犬惨死,背后的真相竟然是......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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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一位老大爷带着未拴狗绳的贵宾小狗在小区散步,突然被迎面冲来的边境牧羊犬及萨摩耶犬扑袭,贵宾小狗惨被萨摩耶犬咬死。





未栓狗绳,贵宾犬被萨摩耶犬咬死



  叶大爷带着其儿子叶某饲养的贵宾小狗在小区散步,行至小区西侧林荫小道时,王某饲养的两只犬只突然扑向叶大爷及小狗,其中一只萨摩耶犬突然咬住小狗的咽喉部位,最终致使小狗死亡。损害事件发生后,叶大爷受到惊吓,急忙致电儿子叶某,叶某立即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叶某与王某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





借名办证,犬证登记主人亦担责



  经查,王某饲养的两只犬只中,其中一只为黑白色边境牧羊犬,体重约35公斤,登记犬主是王某,另一只纯白色萨摩耶犬,体重40公斤,登记犬主是与王某同住一小区的邻居陈某。



  为规避《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一户限养一犬的规定,王某借用邻居陈某的身份资格为多出来的萨摩耶犬办理养犬证,对外宣称萨摩耶犬是陈某寄养在其家的,但饲养人实际是王某。


  诉讼中,叶某认为陈某在明知王某超额饲养犬只的情况下,仍将身份证借给王某为其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其在本案中有关联责任,故申请追加陈某为被告。



出事后说狗不是自己的



  王某辩称,自己并非本案萨摩耶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萨摩耶犬的主人是其儿子的母亲,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事故发生时叶某的小狗未办理养犬证,是违法行为,叶某明知其饲养的犬只没有办证是违法的,仍经常性将该犬带到公共场合以致发生本案事故,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失误,相关的责任及损失应当由叶某自行承担。



  陈某辩称,广州市宠物饲养条例规定,一户不能饲养两犬,但是其与王某是两户分别饲养一只犬只,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小狗是合理合法取得,其损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叶某追加其作为被告也是不合理的。


 损害事件发生后,由于王某的行为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一户限养一犬的规定,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王某超出规定数量饲养的白色萨摩耶犬及对王某本人罚款2000元。



  本案中,王某未尽应有的注意及合理管理其饲养的萨摩耶犬,致其饲养的萨摩耶犬在未有成年人的牵领,也没有佩戴口嚼或口罩的情况下冲出家中咬死叶某饲养的贵宾小狗,王某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叶某的父亲携带小狗出门,未拴狗绳,这也是造成伤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另因陈某将其身份证交由王某为萨摩耶犬办理养犬证,陈某作为萨摩耶犬的登记主人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责任,其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对萨摩耶犬造成叶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叶某主张的损失问题。


,结合本案事实,,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2240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2000元,由叶某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600元,由王某承担1400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知多D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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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花都新闻中心《今日花都》报

 | 阿陈 通讯员 宁宇

编辑 | 阿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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